或将明确!食品加工用盐也应符合食用盐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宁可食无肉,不能食无盐”,作为“百味之首”的食用盐,在食品加工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国家对食用盐的管控一直以来都比较严格,1981 年首次发布了《食盐卫生标准》(GB 2721-81),之后更是进行了多次修订,现行版本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2015)。2023 年10月18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进行新一轮的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的主要变化进行了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一、明确食用盐包括食品加工用盐 行业实际生产中食品加工用盐的原料控制、生产工艺、主要成分及食品安全指标限量等与食用盐的要求一致,因此明确食用盐包括用于食品加工用的盐。征求意见稿将食用盐的定义修改为“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 盐”。 二、修改了低钠盐的定义 除了现行标准中规定的情况,行业中已有以天然卤水通过蒸发结晶制成低钠盐。征求意见稿对低钠盐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或以天然卤水为原料,通过蒸发结晶制成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且氯化钾含量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食用盐。” 三、提高了感官指标检测的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色泽和气味的检测方法,明确取20g试样,“于瓷研钵中 研碎”后进行色泽和气味的检验;滋味的检验增加“取5g试样溶于 100 mL 水 中”,明确尝其水溶...